杭锦后旗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条件
(一)具有杭锦后旗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二)因修建京新高速、省道311线、县道,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民;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民;二轮土地承包后,又被抽回承包地的农村出嫁女。
(三)未以其它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具备上述条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按本方案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待遇。
二、缴费标准
失地农民参照城镇转制企业下岗职工入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可按60%、70%、80%、90%、100%五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选。
(一)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需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二)男性年满21周岁、未满45周岁,女性年满21周岁、未满35周岁,首次参保时最多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21周岁以下的人员不准补缴。
(三)男性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未满50周岁人员,可向前顺延补缴,补费年限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缴费年限之和不得大于16年。
以上参保人员当前缴费或补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按系统核定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
旗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的,按照规定清算个人账户余额,并享受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计发和调整
(一)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费和当期缴费后,满15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超龄人员,即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从缴费的下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内政字〔2006〕253号)规定计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是针对失地农民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全旗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均可按本方案申请办理。相关村社、镇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统一办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行补办。
(二)凡符合参加杭锦后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必须经村集体组织确认后,由所属镇(农场)核准确定,镇(农场)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因公路建设失地还需经旗交通局复核签字盖章)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确认,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各镇(农场)统一转旗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必须以户为单位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全员参保。
(四)失地农民参保后的其它相关问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旗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