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17〕175号
关于印发《杭锦后旗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杭锦后旗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杭锦后旗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报销后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对一些困难群众仍然是十分沉重的负担。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旗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所有参保困难群众不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巩固精准扶贫工作成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以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为落脚点,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和兜底医疗保险的有效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功能,逐步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 基本原则
救助水平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医疗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原则;统一补助标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量力而行、逐步扩展的原则。
三、兜底医疗保险投保对象及标准
1、投保对象:在杭锦后旗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2、投保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每人100元,由各镇组织缴纳。
(2)低保户每人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组织缴纳。
(3)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200元,由财政全额承担。
(4)城镇职工每人100元,由单位组织缴纳。
四、医疗报销政策
1、基本医保报销标准
(1)参保对象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和1000元,目录内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70%和65%,封顶20万元。
(2)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有关部门颁发证件,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3)建档立卡贫困户,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1)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由大病保险按照参保合同执行。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7500元,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各项及分段累加补偿比例不超过95%。
3、民政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目录内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60%进行救助,普通疾病年封顶1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封顶2万元。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医保目录内费用按70%进行救助,普通疾病年封顶2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封顶3万元。
4、兜底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城乡居民和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报销后,剩余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兜底医疗保险按比例给予再次报销,最高报销费用30万元,具体报销比例为:
剩余目录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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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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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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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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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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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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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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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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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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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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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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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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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含)-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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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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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含)-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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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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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含)-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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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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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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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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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兜底医疗保险全部报销。
(3)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意外伤残、死亡,在执行上述报销政策后,由兜底医疗保险再赔付1万元。
5、保险公司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设置盈余返还风险调节机制。结余超过5%的部分返还政府作为大病救助基金,同时调高下年度报销比例;亏损10%以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亏损10%以上,政府和保险公司再行议定。
6、保险公司为保证全员报销的高效顺畅,接入社保经办系统,在社保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报销服务。
7、保险公司和社保局每年一季度向旗政府报告本救助制度上年度执行情况,旗政府可酌情决定审计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