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管理法》等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和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完善和实施全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旗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承办国家、自治区、市、旗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编制全旗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和实施本旗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全旗对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依法制止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办需报国家、自治区、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报、报批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旗城乡地政、地籍工作,拟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六)负责全旗征地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拟定和报批工作;组织实施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监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负责办理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旗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拟定土地收购、储备等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镇、村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和征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旗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全旗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报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征收和使用;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补偿;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旗测绘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有关财经规定,对国土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市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国土资源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宣传、督查、机要、接待、保卫、值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与新闻宣传;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财务管理、国土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地籍管理股
拟定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转让、出租、抵押和权属变更等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地籍档案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好地籍档案的电子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各类地籍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共用、准确无误;对各类地籍档案,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翻印、摘录、泄露、外借,确保档案安全;组织全旗矿产资源评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参与审批开办矿山的立项和可行性报告;负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土地利用股
负责全旗各类土地定级估价审核工作,宣传、执行国家地价管理政策,做好土地信息咨询交流工作;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和整理的措施、办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动态监测;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手续的办理工作;制定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编制全旗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报自治区、市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负责协调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负责新技术、新知识的推广应用,协调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审查和验收各类用地土地勘查定界工作;负责全旗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耕地补充库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及实施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增减挂钩工作;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措施;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全旗国土资源管理的办法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全旗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主持听证、信访案件的复查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局党务管理工作。
5、 规划测绘股
(一) 组织编制实施旗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实施全旗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指导苏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的编制并实施管理;参与编制和审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查评价、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寻估考核;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及专项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旗测绘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指导全旗测绘工作;负责对全旗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 矿管股
(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整顿工作;负责本旗权限内的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抵押、注销和发证管理工作及采矿权转让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采矿权受理、初审、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全旗矿业权市场建设,组织实施属市发证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属市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的收缴;调处采矿权纠纷,组织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全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实施全旗矿产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泉水、地质遗迹资源、矿山地质环境等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防治地质灾害规划;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7、 执法监察大队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管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全旗范围区内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调处纠纷,协助政策法规股搞好接待国土信访;做好全旗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整顿土地、矿业秩序,立案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案件;与城建、公、检、法、司等部门搞好协调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强制执行;承担本局行政应诉任务。
8、 土地整理收储中心
依法按程序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征收、供应的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组织参与并承担实施土地征用征收和审核报批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土地收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储备管理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政策规定,完善我旗的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开、公正、市场化配置和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土地收购储备水平;承办旗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9、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的选址、调查等工作;负责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等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和评审有关事务;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各项工作;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总结等;收集整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0、陕坝国土资源中心所
负责陕坝镇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监管辖区内土地和矿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地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等基础性工作;负责镇所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协助上级做好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协调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变更调查;完成旗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1、 蛮会国土资源中心所
负责蛮会镇、团结镇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监管辖区内土地和矿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地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等基础性工作;负责镇所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协助上级做好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协调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变更调查;完成旗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2、 三道桥国土资源中心所
负责三道桥镇、蒙海镇、双庙镇、沙海镇行政区域内及太阳庙农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监管辖区内土地和矿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地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等基础性工作;负责镇所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协助上级做好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协调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变更调查;完成旗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3、二道桥国土资源中心所
负责二道桥镇、头道桥镇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监管辖区内土地和矿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情况,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完成上级交办的地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等基础性工作;负责镇所在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协助上级做好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协调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帮助变更调查;完成旗局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