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李 杰,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高产创建、良种补贴、科技培训、标准化生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设施农业;分管推广中心、水产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多种经营管理站(蔬菜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旗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和办法;承担新农村和现代农牧业建设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牧业地方性政策、办法,健全和促进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按照旗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查旗内、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的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五)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农牧业产业基地建设、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审查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新设立饲料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旗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组织扑灭工作;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工作,开展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制订旗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研,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牧业先进技术,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和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农村人口转移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旗农村人口转移的有关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转移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前的培训和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其它服务工作。
(十四)指导农牧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代表旗人民政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五)负责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六)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七)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和职能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旗农牧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党务、政务、财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综合行政审批工作;牵头协调旗直农牧业系统和农牧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订农牧业地方性政策、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牧业行政执法,组织、协调、指导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农牧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工作及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农牧业系统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负责监管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培训、干部考核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及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牧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股
拟定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承担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农牧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承担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农业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
(四)科教信息股
拟订农牧业科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牧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农牧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牧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实施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采集、整理、发布、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种植业股
研究制订全旗种植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农情统计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农作物抗灾救灾工作;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农作物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及新品种保护工作;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以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协调、组织实施农牧业保险工作。
(六)畜牧业股
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指导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奶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行政监督管理、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管理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全旗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初审工作。
(七)兽医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区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全旗动物疫病防控和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管、医政管理、药政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科技培训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项目建设等工作;对全旗兽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产业办
负责全旗农牧业产业政策研究及全旗农牧业产业政策的落实,监督、检查、验收和农牧区各种经济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促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实施监督;促进农牧业产前 、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政策;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牧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
承担本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牵头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生产环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大案件督办等;加强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牵头推进农业标准化、“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及监督管理;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二级单位
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一)主要职责(含畜牧技术推广职能)
1、承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家农业产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职能职责。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粮油、蔬菜、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种子种苗、基本农田保护、生态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承担全旗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管理及农业科技成果开发应用等职能。
4、负责全旗耕地地力、土壤资源调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承担全旗土壤地力培育、农田环境保护、农业污染源治理等职能。
5、负责全旗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区域病虫监测、发布病虫情报、制订农作物生物灾害控制和处置方案,开展农作物生物防控和灾害损失的评估等职能。
6、负责全旗农业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业务数据、技术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编报以及上述各类农业专业技术的业务、资格培训。
7、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8、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交流活动。
9、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物资服务,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负责全旗农业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10、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承担全旗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应用、开发职能;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应用科技的研究,加强开发研究,为杭锦后旗农业生产提供强大、持久的科技支撑,为杭锦后旗政府提供农业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研究依据;加强科技示范推广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把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11、承办杭锦后旗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级农牧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按正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设5个股室:办公室、栽培股、肥料股、植保植检股、土壤改良与节水农业股。
农村经营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1、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审计、查处、汇报等。
2、指导农业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
4、农村经济状况、产业结构、种植比例、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情况的调查统计,农产品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5、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财务监督管理。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村经营管理局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农村经营管理局内设6个股室:办公室、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股、农村经济统计调查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管理办公室、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
水产管理站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渔业法》及党和政府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
2、负责水产养殖先进适用技术及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普及。
3、承担上级部门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编制全旗渔业发展规划。
4、负责全旗水生物动物检疫,渔用药物、渔用饲料、渔需物资安全检查。
5、负责本辖区水产养殖证、捕捞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6、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水生动植物。
7、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生产纠纷。
8、水产技术培训,渔业技术服务。
9、渔业船舶检验。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水产管理站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水产管理站内设4个股室:办公室、渔政股、业务股、渔用船舶检验站。
农业种子管理站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实施种子产业,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做好农作物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认定申报工作。
4、负责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品种侵权行为。
5、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实施种子检验,加工,仓储等方面新技术的鉴定和技能培训。
6、开展农作物种子信息网终端管理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业种子管理站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农业种子管理站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市场管理股、检验室。
能源工作站
(一)主要职责
1、承担杭锦后旗境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开发。
2、承担着《可再生能源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3、承担着农村能源综合利用知识的普及,太阳能综合利用、沼能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各种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4、承担着户用沼气池、沼气锅炉、节能架空炕连灶、被动式太阳房的设计建设工作。
5、承担着国家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能源工作站按正股级建制设置。
多种经营管理站(蔬菜办)
(一)主要职责
1、多种经营管理站承担着为全旗设施农业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2、为全旗果树、瓜菜等经济作物、养蜂管理等技术服务。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多种经营管理站按正股级建制设置。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绿办)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并委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时负责该法的宣传,提高公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协调全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引导、推广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优质农畜产品生产;
4、推行科学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
5、承担我旗生产销售的鲜食蔬菜、鲜肉、鲜鱼、鲜奶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工作。
6、对全旗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三品一标)进行认证、监管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内设3个股室:办公室、检测室、财务室。
农机监理站
(一)主要职责
1、农机监理站负责全旗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牌证发放。
3、组织全旗农机安全生产检查。
4、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农机安全作业规程和农机监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
5、农机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做出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处理预案。
6、农机监理员管理,站务建设、监理装备、仪器、设备的更新。
7、负责农业机械技术状态管理工作等。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机监理站按正股级建制设置。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旗农村成人中专学历教育,协助有关大学开展大专、本科学历教育。
2、编制全旗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农民教育、绿色证书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运用现代农村远程教育手段向广大农民提供科学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按正股级建制设置。
草原工作站(草原监察大队)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全旗规划的草原进行保护、管理、利用、建设,并实施检查监督。
2、负责全旗饲草料的加工利用及技术指导、优质牧草的种植、利用、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
3、负责全旗草业利用的新技术推广。
4、负责全旗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管理和质量检测工作。
5、负责各乡镇养畜示范社的技术服务。
6、负责青贮窖池建设的技术指导,并做好资料统计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草原工作站按正股级建制设置,杭锦后旗草原监察大队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2、依法查处全旗重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拟定执法监察、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和牛、羊、禽屠宰监管工作;开展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全旗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动物检疫员的考核管理;查处检疫员、防疫员的违法、渎职案件;对各类兽药诊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畜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兽药、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和案件。
5、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加工厂等动物卫生、防疫、免疫档案、免疫标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养殖场、畜产品加工厂进行动物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动物防疫溯源网络建设管理。
6、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
2、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杀,开展疫源调查和追踪,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消毒工作。
4、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防疫目标责任书。养殖大户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5、扎实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和不定期补免工作。做到应免尽免。
6、全旗动物防疫所用疫苗、设备、消毒药品、器械的组织供应工作。
7、各镇动物防疫站的管理、全体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家畜改良工作站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国家和地方种畜禽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本旗的种畜禽改良培育规划。
3、种畜禽及冻精、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引进推广工作。
4、畜禽改良配种工作。
5、高新养殖科技的试验、示范、推广。
6、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
7、畜牧业相关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8、农牧民畜牧科技培训工作。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家畜改良工作站按正股级建制设置。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主要职责
1、履行国家、自治区农牧业法律法规赋予农牧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审核批准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罚没款的收缴;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2、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草种)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肥料销售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肥料生产企业假冒伪造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查处农药、兽药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和市场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畜禽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查处;依法对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跨地区涉农牧大案要案,打击坑农牧害农牧的行为。
4、承办旗委、政府及农牧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规格
杭锦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副科级建制设置。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杭锦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2个股室:办公室、执法股。
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审计、查处、汇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