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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来源: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王圣珏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党支部书记:张宝平,主持党建、党务工作,分管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分管综治维稳、普法及信访工作。办公电话:0478-6656566

  局  长:巴特尔(兼党支部副书记),全面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办公电话:0478-6622625

  副局长:张艳芳(兼党支部组织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机关日常事务、民族、民族教育管理、计生及工青妇工作。办公电话:0478-6656566 

  副局长:哈斯其木格(兼蒙语办主任、党支部统战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宗教、蒙古语文、清真食品管理、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办公电话:0478-6621725

  纪检组长:郭勇,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及财务公开工作。办公电话:0478-6621725 

  
要职责 
  根据“杭锦后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精神,设置杭锦后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时挂蒙古语文办公室牌子,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旗委、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全旗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旗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自治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七)监督检查上级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搞好有关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九)依法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检查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收集翻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资料。

  (十)主管全旗少数民族教育援助、扶持等有关事宜。

  (十一)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四)承办旗政府和上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职责调整

  (一)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

  设。

  (二)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的贯彻执行。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  办公室:0478—6621722

  (二)民族股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旗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

  2、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少数民族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教育改革发展的特殊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文化的挖掘;做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少数民族科技培训工作;开展民族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承担上级民委交办的调研任务;配合扶贫管理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对生活困难少数民族实施临时救助。

  (三)民族经济发展股

  组织分析全旗民族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及国家、自治区、市、旗对此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并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四)宗教股

  承办全旗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谐。负责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各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指导处理宗教问题和各类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语政股(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强对蒙古语文工作的指导,提高蒙古语文使用质量,繁荣发展蒙古语言文字。

  2、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检查整顿和督促工作,提高检查整顿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水平,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3对从事美工、刻字、印刷行业人员进行使用蒙古语文的培训教育考核,做好翻译蒙古语文资质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4做好推广和普及蒙古语标准音工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

  5、积极搞好蒙古语文翻译工作。

  6、搜集、挖掘、整理在历史、地理、天文、文学艺术、民间风俗和礼仪等方面的蒙古语文古籍,继承和弘扬民族精神。

  (六)清真食品管理股(清真办)

  负责落实旗清真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加强管理,严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制度,做好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初审,并报市民委(市清真办)审批,颁发清真许可证和标志牌。

  2、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清真食品市场健康发展,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清真食品管理上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杜绝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清真食品问题。

  3、加强清真监制,推动清真企业实现规范化经营,旗清真办委托旗伊斯兰教协会对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清真监制,对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清真监制费的收取和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4、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尊重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有关清真食品的政策规定、清真食品基本知识,从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搞好管理执法干部、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清真监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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