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重大暴雨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暴雨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1.5预案启动条件
杭锦后旗行政区内出现重大暴雨灾害或流域性重大暴雨灾害,根据重大暴雨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适时启动本预案。
第2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
启动重大暴雨应急预案时,成立杭锦后旗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旗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旗气象局、农牧业局、黄灌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环保局、教育局、广电局、农电局、商务局、水务局、粮食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国土局、旗住建局、规划局、旗各通信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2.2职责任务
2.2.1杭锦后旗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旗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旗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杭锦后旗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确定应急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乡(镇)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应急工作;处理其他有关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旗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杭锦后旗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为旗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旗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气象局负责提供重大暴雨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2.4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承担灾前预测预报、预警、防护,灾中应急抢险、救助、处置,灾后重建、评估等各项工作职责以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场所
应急指挥所设在旗气象局。旗气象防灾减灾指挥中心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旗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气象局具体承担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和评估等工作。
3.1.2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旗气象部门报告有关重大暴雨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气象局根据重大暴雨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部署,并上报旗应急领导小组。
3.2.2旗气象局对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重大暴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暴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1)建立和完善以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暴雨灾害预警能力。(2)建立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建立和完善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案标准
应急响应按轻重紧急程度可以分为四个等级: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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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级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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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我旗辖区内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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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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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8亿以上,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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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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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8000万以上8亿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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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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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3000万以上8000万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较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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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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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达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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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承担,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暴雨专项应急预案后,旗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IV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暴雨应急预案后,旗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自治区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向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发布预警、预报、实况气象信息;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暴雨应急预案后,旗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旗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进行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及时向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发布预警、预报、实况气象信息;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向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旗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时旗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暴雨应急预案后,旗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旗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气象局应当加强与市气象台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各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发布预警、预报、实况气象信息;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向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旗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气象部门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时,旗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4 I级响应 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启动I级暴雨应急预案后,旗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旗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旗气象局应当加强与市气象台进行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气象助理员、信息员发布预警、预报、实况气象信息;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向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旗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市气象局和区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旗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旗县气象部门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时旗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旗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5旗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应急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I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旗气象局管理,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4.3.2我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气象、农牧业局、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卫生、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旗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共享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各自的职责提供气象灾害或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灾情信息。
4.3.3各成员单位之间对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4.4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灾害评估
4.5.1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市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雨灾害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重大暴雨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 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重大暴雨灾害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雨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雨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应急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手机、电话等实时指挥和调度。
6.2资金保障
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旗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6.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暴雨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7.3.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旗气象局会同旗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