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提高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运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锦后旗行政区域内或周围地区发生地震对杭锦后旗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旗政府及旗直各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与本预案配套的预案,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杭锦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旗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旗政府领导同志、旗公安局长
成 员:陕坝镇、头道桥镇、二道桥镇、三道桥镇、沙海镇、双庙镇、蛮会镇、团结镇、宣传部、武装部、地震站、规划局、发改委、建委、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教育局、交通局、环保局、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务局、电业局、科技局、安监局、计生委、文体局、广电局、气象局、旅游局、监察局、财政局、应急办、外事办、人防办、红十字会、报社、党校、武警大队、消防大队、旗人寿保险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石油公司、禾丰粮食公司、民丰粮食公司等有关部门。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掌握地震趋势,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派出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迅速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发放点,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督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动员志愿者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提出跨旗县区的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它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工作机构开始工作起,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服从统一组织领导,主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和生命线工程抢险队伍快速、高效开展救援和抢险活动。
2.2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旗政府办主任担任,指挥地点设在旗政府办。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办、地震站、建设局、发改委和民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为指挥部拟定各项紧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方案,下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小组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同时成立15个地震应急专业组(队)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工作。
2.3旗政府办公室
旗政府办公室作为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向旗政府提出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开展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判断震情趋势;利用地震监测信息平台掌握震情信息,通过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并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旗地震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储存和报送;各群测群防网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地震站震情值班室对全旗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储存,并视震情及时与巴市地震局和邻近旗县区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内蒙地震局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旗地震站依据震情跟踪监测情况,深入分析研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或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旗政府。旗政府向巴市人民政府请示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并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预报的基础上,旗地震站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报意见,报旗政府。旗政府向巴市人民政府请示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旗人民政府根据旗地震站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报,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不等的防震、抗震演习。
3.3 预警支持系统
旗地震站震情值班室负责前兆异常的收集,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资料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几日内将要发生的地震及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5.0级(含)至6.0级地震、6.0级(含)至6.5级地震、6.5级(含)至7.0级地震、7.0级(含)以上地震。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自治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巴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9条和《内蒙古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按照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根据地方地震应急的实际,再加一级称显著地震灾害事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含)以上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含)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下且较严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含)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0级(含)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20人以下人员死亡和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含)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显著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了人员伤亡和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级(含)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显著地震灾害事件。
4.1.2其它地震事件
杭锦后旗境内发生的有感地震,或地震谣言及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的地震戒备。
4.1.3邻近旗县区震灾事件
毗邻旗县区发生对我旗造成影响的地震。
4.1.4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旗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配合巴市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队和应急救援队的工作。在巴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开展之前,履行既定职责。建议巴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在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旗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请求巴市人民政府给予协调、支持。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应对显著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震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旗政府积极指导和支持震区各项应急工作。
应对有感地震、地震谣言、特殊时期地震戒备等地震事件,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持,需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Ⅱ级响应由巴市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信息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本旗区域内震级≥4.0级地震,旗地震站震情值班室负责在20分钟内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报地震参数。
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旗地震站震情值班室负责在震后30分钟内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震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向地方政府进行速报。旗地震站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和巴市地震局。地震部门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旗人民政府和巴市地震局报告。各镇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地震部门告知市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不得延报、误报和谎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4.2.4震情灾情公告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旗地震站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卫星定位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和Ⅱ级响应
在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巴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前,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巴市人民政府报告;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人员进行抢救和抢险工作。巴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工作后,服从其调度指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4.4.1.1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旗人民政府收到震情和灾情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投入工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旗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处理下列事项:
一、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和工程抢修组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五、根据实际情况,向巴市人民政府请求援助;采取跨旗县区的紧急应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六、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4.4.1.2 灾区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旗人民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1.3 旗地震站的应急行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巴市地震局和旗政府报告地震的准确位置,初步掌握受灾重点地区和部位。向旗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按巴市地震局的应急预案和旗地震站应急预案,配合巴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跟踪监测、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为巴市地震现场工作队提供保障。履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向指挥部提出救灾和抢险的建议。
4.4.2Ⅲ级响应
在旗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旗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4.2.1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地震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旗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对本旗各级地震应急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4.2.2 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号召灾区人民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4.2.3 旗地震站的应急行动
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履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向灾区派遣旗地震站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4.3Ⅳ级响应
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4.4.3.1 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旗人民政府,当地地震工作部门将情况报市地震局。灾区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和开展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 旗地震站应急行动
旗地震站向旗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并通报旗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灾区地震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旗政府汇报。
4.5 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㈠ 监测工作组。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㈡ 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对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科学考察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会同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等,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㈢ 地震紧急救援队。成立以消防大队为主、武警、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地方有关人员协调配合的地震紧急救援队,抢救被压埋人员、消防灭火、控制次生灾害。
㈣ 工程调查与重建规划组。由建设局等部门组成,对受损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见,负责指导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开展建筑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负责灾区重建规划的编制。
㈤ 工程震害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等地方抢险力量,赶赴灾区,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等重要工程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重大生命线工程设施,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抢险救灾工作。
㈥ 医疗卫生工作组。组织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状况,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以及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视情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㈦ 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等部门,调集本系统人员、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有关基础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的伤病员。
㈧ 通信保障组。组织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恢复遭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可调运其它有关部门的通信设备等。其它有关部门要迅速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㈨ 电力保障组。组织电力系统及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㈩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组织商务、粮食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及临时抗震设施主要建材的供应。
(十一)灾民安置组。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十二)治安保卫组。组织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宣传工作组。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震情及时刊播地震和抗震救灾信息。报道震情、灾情要客观、准确、及时。科学宣传地震、防震、减灾知识。记者前往抢险现场和危险区采访,要经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控制数量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大力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弘扬民族精神。
(十四)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红十字会等接受捐助的机构要及时安排发放捐赠款项。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援、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统计部门对灾害损失、救灾款物做好统计工作。监察机关对参与救灾活动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十五)涉外工作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国际紧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救灾和救援。对外宾的接待,原则上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负责安排防疫部门做好外援物资的检疫等事宜。
5 临震应急反应
巴市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5.1 旗政府应急反应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5.2 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㈠ 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工作组负责。地震站要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提出抢险救灾的建议。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㈡ 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工程抢修组负责,会同建设、水务、国土资源、人防、铁路、公路、电力、城建、石油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市基础建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调查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燃烧、爆炸等危险物品次生灾害源的分布。预测地震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抢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厂矿、电站、重点油库、加油站及民用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化学危险品仓库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同时做好应急汽、柴油的调配方案。训练人防专业队伍,承担上述震害的特殊救护任务。
㈢ 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㈣ 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交通、铁路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它单位和部门,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㈤ 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移动、联通公司和其它有通信设施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㈥ 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电力部门,指导、协调震区所在地的电力主管部门和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备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㈦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商务、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㈧ 灾民疏散安置。由灾民安置组负责,会同民政局、教育局、建设局、人防办等部门,协助地方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㈨ 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公安局、武警和消防部门,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卫工作。
㈩ 宣传保障。由宣传工作组负责,宣传工作组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同旗委宣传部、广电局、报社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到震情、灾情。做好稳定民心、稳定社会的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知识。
(十一)资金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与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
(十二)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外事侨务办、旅游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工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6.2 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 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 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由旗应急办、地震站会同有关部门,对《杭锦后旗地震应急预案》和各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旗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此类地震发生在附近地区,旗地震站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巴市人民政府。
当此类地震发生在杭锦后旗市境内,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将情况报市地震局,旗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巴市人民政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派有关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旗地震站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统一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旗人民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对杭锦后旗市境内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旗境内避难的情况,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上报巴市人民政府并报送巴市地震局,由巴市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杭锦后旗地震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杭锦后旗地震站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杭锦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杭锦后旗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3.杭锦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图
4.杭锦后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5.杭锦后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组(队)负责单位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