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的公众参与度,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 规划编制公示
第三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对已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苏木乡镇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第五条 规划编制公示可在报纸和政府网站上进行。
第三章 规划项目审批公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后3天内进行公示。各级政府规委会批准的项目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规划主管部门项目会批准的项目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公示可在报纸或政府网站上进行。
第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根据需要进行批前公示。
公示可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进行,公示期限为七天。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方案说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鸟瞰图、建筑造型图、建筑高度、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后公示。
建设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尺寸、样式要统一。在公示期间应经常保持公示牌整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恢复。
公示的内容主要有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许可证,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鸟瞰图、建筑造型图等。
公示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批后公示期限应从开工一直持续到竣工。
第四章 规划变更公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在报纸、政府网站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第五章 规划公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公示的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科应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未依法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在图予以公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职能职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