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技术进步贴息和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规模、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有一定发展,以及使用商业银行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与拨付,并会同市经信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本年度扶持计划,并对上年度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安排原则支持重点及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 在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总体
规划下,重点扶持配套延伸加工型,非资源型、技术创新型科技创业型及劳动密集小型微型企业,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工业小微企业。
(二) 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扶小扶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 采取由小微企业自行申报,有关部门考核评定的方式确定候选企业,贴息资金的安排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围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有色和黑色金属生产加工、清洁能源生产输出、境外资源深加工行业和创新型新兴产业,促进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档次,增强效益,提高小微企业的知名度和综合竞争能力。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行业:
(一)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畜产品安全精深加工项目;
(二) 围绕矿山、有色金属产业的配套延伸加工项目;
(三) 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及装备制造项目;
(四) 信息化应用项目,专利补助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
(五) 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六) 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体系建设项目;
(七) 小微企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项目。
(八) 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九) 小微企业节能减排。
(十) 小微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十一) 小微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延伸。
(十二) 小微企业科技创业型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企业的升级改造、扩大规模、满负荷生产、带动就业、企业的贷款总额及当年贴补率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当年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为一年,当年发生的利息贴息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近两年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小微工业企业。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成立1年以上(含1年)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六)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申报项目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必须是工业类项目并且当年已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近2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项目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贷款银行出具的记账凭证及上年度利息单(复印件);
(八)旗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向贷款银行发送的信息询证函及其回复函;
(九)涉及重点污染物的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十)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十一)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十二)企业提供认为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经信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初审和银行贷款询证工作。各旗县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归口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向所在地旗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旗县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及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报送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对各旗县区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及公示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3%,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经信委、财政局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提出当年项目扶持计划并进行合规性审核。拟定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经信委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依据公示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财经法规,企业在旗县区的贴息资金采取逐级拨付的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经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财政监督局或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除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