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市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积极促进就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业发展,同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家庭服?务业向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二)坚持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为我市居民提供专业化、 规范化、高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倡导家庭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家庭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家?庭服务行业门槛低、吸纳就业容量大的特点,引导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经营机构、 家庭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在全市培育和壮大有较强实力的?家庭服务业企业2户,建设2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00人以上,创造就业岗位 2000 个以上,基本?实现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呼叫平台,基本形成以行业组织为中介,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家庭服务业体系。每个旗县区都要建立家庭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建成1个经营规范、制度健全、信誉良好、服务门类齐?全的家庭服务企业。
三、 政策支持?
(一)奖补政策。要充分利用国家发展服务业相关政策和扶?持资金,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家政人员培训,连锁直营店建设,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吸纳就业人数多、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员工制企?业,实行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 凡当年新注册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30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补贴资金;凡当年新注册员?工制企业吸纳就业 50 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补贴资金。
(二)税费减免。对新创办的家庭服务企业除初始创业者营?业税起征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外,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内政发?〔2008〕120 号)减免有关税费和享受创业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贷款支持。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和新创办的个体创业者,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现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转发《内蒙古自 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巴财金〔2014〕 319 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益岗位补贴。社区自办或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在社区开?办家庭服务站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托幼等?家庭服务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补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社〔2011〕2218 号)执行。
(五)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按照我市当年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培训、鉴定补贴。鼓励支持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对开展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的各培训机构或具备培?训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1 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11〕?39 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35?号)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并经鉴定合格的学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实行。
四、重点工作?
(一)统筹各类业态发展。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积极鼓励残疾?人居家服务。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各类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二)规范行业秩序。家庭服务业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取缔非法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 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职业培训、进行相关统计、交流工作经验。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品牌。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争?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名牌。对在 2014 年以后被评定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名优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和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 社区,乡镇(苏?木)、嘎查村就业服务工作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家庭服务求职?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人员招聘提供推荐服务。
(五)加强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强我市“968210”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呼叫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服务功能,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六)加强职业培训。将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全市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依托我市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具备培训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化、社会化需求,把基础家务培训?与专业化技能培训相结合,把生活常识培训与职业文明礼仪培训?相结合,把岗前岗中培训与学历教育培训相结合,把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服务水?平和技能水平。
(七)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定期公布,逐步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八) 建立行业协会。市、旗县区均要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在行业内开展技能大赛,促进行业?自律。
五、 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目前,市本级已建立巴彦淖尔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商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就业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旗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资金保障。发展家庭服务业经费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符合巴彦淖尔市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 可以从创业?就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知名度,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人?数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