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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1-05 来源:编办 编辑:王圣珏
 

杭机编办发〔201633号 

各镇,旗直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将《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呈送你单位。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审阅,由主要领导召集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充分调研。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旗法制办审核后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梳理“三定”方案,明确职能职责,厘清行政职能和执法职能的权限范围,提出切实可行的整合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元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编办)。 

    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元月10日左右召开专门工作调度会,会上要听取各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发言(主要是征求意见稿修改过程和意见内容)。 

  联系人:韩子亮 

    联系电话:6631343、13080288889 

  附:《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杭锦后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6〕7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委、政府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以依法行政、综合执法为方向,以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为途径,以整合、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市场监督执法机构、资源环境执法机构等为重点,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定位,理顺权责关系,整合执法职能,清理整顿和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 

  ——坚持依法推进、创新监管原则。依法界定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管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丰富改革内涵,提高执法效率。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坚持“两个相对分开”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纵横双向整合、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两个相对集中”的要求,厘清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探索将部门内部所有执法职责和队伍归并到一个机构,由一支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执法权。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或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实施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执法力量配置,减少执法层级,实现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同步下移。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履职,发挥优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突出问题导向,把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原则。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相结合,总体设计,综合规划、有序推进,以执法工作实效衡量和检验改革成效。 

  (三)范围和目标 

  杭锦后旗政府各工作部门9个乡镇、1个农场、旗工业园区统一纳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范围。 

  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横向整合执法机构解决多头执法,纵向减少执法层级解决多层执法,推进执法下移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进一步解决“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旗政府综合执法改革以跨部门综合执法为主导、乡镇综合执法以跨区域综合执法为重点。即减少执法机构、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机构和力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不断增强旗政府治理能力,建立适应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⒈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牧林水、城乡建设、城镇管理、交通运输、社会事业、商务以及其他适合综合执法的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要充分依据《宪法》第89条第4款、《行政处罚法》第16条、《行政许可法》第25条、《行政强制法》第17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2款、第64条的相关规定,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科学合理地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许可权和强制权,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实施有限综合和无限综合的范围,区别不同情况与种类,既要解决裁判员和运动员集于一身的问题,又要解决看的见的管不着、管的了的看不见的现实问题。 

  ⒉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中央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 

  (二)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1.本级 

    政府24个工作部门所属的22支执法队伍改革后重新组建为8支 

  (1)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要整合优化工作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部门内由多个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室或者一支队伍,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凡将行政执法职能归并到现有部门所属执法队伍的,或将部门所属多支执法队伍归并整合的,相应调整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 

  (2)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在厘清执法权力清单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构建“大部门制”的综合执法新格局,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政府工作部门积极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整合部分部门执法权或队伍。 

    组建的执法机构8个。 

  1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精神,将本旗区域内包括住建、规划、环保、交警、人防、园林、环卫、市容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下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2)组建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文化新闻广电、文物、体育、旅游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由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3)组建旗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工商管理、质量技术、商务、粮食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旗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4)组建旗农牧林水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分散在农牧业局和旗林业局、水务局及其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旗农牧林水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农牧业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5)组建旗国土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国土资源、资源环境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由旗国土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6)组建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路政、海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由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交通运输局所属的事业单位。 

    (7)组建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经信、矿山安全、职业卫生、生产制造等方面执法职能整合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执法职能,为旗经信局所属事业单位。 

  (8)组建旗社会事业综合执法大队本旗区域内包括发改、民政、财政、教育、科技、民族宗教、信访、审计、统计、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旗社会事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执法,为旗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 

  组建旗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行使旗工业园区区域内行政执法职能,为旗工业园区管委会所属的事业单位。 

  实施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按照资源共享,提高检验检测设施使用效益的要求,切实加大力度,将我旗的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疾病控制、粮食、农畜产品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归并整合,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 

  2.乡镇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各乡镇(农场)均在2016年开展,各镇(农场)均组建整合一支队伍,机构名称为XX镇人民政府(农场)综合执法局,为XX镇人民政府(农场)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配备8-10名,在乡镇编制总额内调剂。 

  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要求,以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逐步将适宜由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下放到乡镇。同时,乡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一般由镇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一般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般由派驻到乡镇的司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专业执法队伍负责人担任,建立常规化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科学界定职能的基础上,重点履行好对乡镇“十个全覆盖”涉及农村环境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与综合,巩固“十个全覆盖”的建设成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集镇管理、村容整治、园林绿化、水源安全、废弃物管控与利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及处罚的相对集中。切实抓好集镇、村庄和各级道路沿线的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与监督。 

  统筹布局执法层级,要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达到简便、快捷、有效的执法目标,原则上适合旗本级综合执法队伍直接执法覆盖的,旗所在地镇不再设综合执法队伍不得重复设置、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鼓励执法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向乡镇(农场)派驻执法机构的,实行与乡镇(农场)执法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支队伍、一套人马联合执法,派驻机构业务上接受旗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农场)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3.专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要按照内党发〔2016〕5号文件要求,明确和细化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的具体范围及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要按照目前运行的“7+X”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已界定划入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到2016年9月底,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管执法体制,将不规范的事业性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城管机构,在地方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调整行政编制,根据法定授权,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要求,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规范为行政性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能按政府工作部门独立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统一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下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所属的综合执法事业单位。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建设 

  所有执法部门和队伍,必须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 

  格规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纠纷。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大力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综合执法机构与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的衔接互动。执法重心下移后,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全面分解落实旗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明确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岗位监管职责,确保责任易追溯、可追究。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等执法缺位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四)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的执法队伍。确需增加执法队伍编制的,统筹使用编制资源,并由编委在自治区确定的报表总额内调剂。 

  2.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机制,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与控编减编工作有效衔接,要向改革、管理和信息技术要编制。首先要在机构编制分级管理权限内,在旗本级建立空编集中使用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基层一线编制不足的,要优先从旗本级内调剂解决,充分发挥编委宏观决策、集中调配、统一使用的权威作用,打破编制条块分割、资源闲置的制约。其次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建立编制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区域调剂使用的长效机制,实现编制使用的最大效益。 

  3.创新执法人员人事管理方式。一是在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的基础上,严把人员进口关。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公开招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强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加大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力度,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拓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准入渠道,通过公务员遴选、军转干部安置等形式,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保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对稳定,新录用人员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调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要加强跟踪培养,条件成熟的优先提拔使用。二是改革后新组建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在职人员通过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一并划转的,要打破原有身份界限,整合后封存人员原有身份,按照组建后的新机构重新掌握,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逐步通过绩效管理和竞争上岗等方式加以解决。 

  4.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综合执法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推动综合执法“五统一”:统一服装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平台、统一执法专用章、统一法律文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政府和编委批准,可采取劳动合同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减少。 

  5.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拓展教育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步骤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从2016年9月开始,利用2年基本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充分调研,摸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全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改革试点方案由编委研究同意后,编办、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1月至2017年6月)。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执法职能调整、机构人员整合、运行机制完善等工作。试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调整整合等事宜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7月至201712月)。总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于201712月底前进行总结完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成立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担任,委副书记、编委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涉改部门分管副长为副组长,政府、改革办、组织部、编办、法制办、督查、人社局、财政局为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成员单位,住建10个涉改部门为改革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编办,主任由编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主要对试点工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整体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办公室主要负责联系试点单位、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及承担相关会务、调研培训等具体工作,研究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等工作制度。改革成员单位和所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作为改革实施的主体,主要负责本部门改革方案的制定、申报及实施,负责提出本部门执法职能调整和机构整合的具体意见,负责向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与研判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改革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法制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确保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要向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要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和文件案卷资料交接等工作,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综合执法改革及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进行干预。 

    附件:杭锦后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附件 

  

杭锦后旗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政府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移交,相关会议的召集。 

  改革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编办: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审核报批,负责部门“三定”规定和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法制办:负责权力清单制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梳理;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授权审批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 

  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的组织人事工作。 

  财政局:负责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经费预算划转和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工作。 

  委政府督查:负责改革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督促检查,重点是督查改革方案的落实效果和时间进度,按照改革的整体进度鼓先促后;负责对改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偏校正。 

  住建:负责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领域改革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执法领域相关领域改革工作。 

  卫计:负责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局:负责文化市场旅游领域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林业局:负责林业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水务局:负责水务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商务粮食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安监大队: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改革工作。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主办)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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