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杭锦后旗优秀律师人才库
王国胜 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邬 东 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苏建军 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 元 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沈晓燕 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朱胜利 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李耀忠 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 哲 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附件3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受聘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健全旗法律顾问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杭锦后旗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杭锦后旗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政策,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服务方式
受聘方在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完成聘请方交办的具体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依法代理聘请方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七)完成聘请方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其他费用
受聘方根据《杭锦后旗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工作经费逐年足额给付。
第五条 聘请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受聘方及时介绍相关情况、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
(二)向受聘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聘请方有权就受聘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向受聘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
(四)聘请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五)聘请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聘方进行日常事务联络,负责转达聘请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聘请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通知受聘方。
第六条 受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邀请,参加聘请方有关会议;
(二)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依法提供法律意见,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四)根据需要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五)优先了解有关聘请方行政事务的信息、资料;
(六)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七)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八)不得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九)不得违法以聘请方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十)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聘请方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受聘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聘请方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聘请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请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受聘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日
附件4
杭锦后旗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锦后旗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治旗、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是由为旗委、人大、政府、政协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办事机构设在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有关单位、学校、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选择推荐,报旗委常委会同意后,由旗委、人大、政府、政协聘任为杭锦后旗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法律顾问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在杭锦后旗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公
平、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委员会的联络、组织与协调工作;根据涉法事务的性质,
选定并联系有关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并负责收集
记录有关情况。
第六条 法律顾问参与具体项目研究论证的,由项目主
管单位适当给付研究论证费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为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聘用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三)负责涉及旗聘用单位的合同、协议的起草、研究论证;
(四)接受委托,负责起草、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六)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仲裁案件;
(七)参加具有法律属性聚众上访案件的处理;
(八)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
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对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委员会出具法
律意见的,旗法制办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决定。
法律顾问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应当及时装订、归档。
第十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旗法制办应当及时整理,通过《政务简讯》,报旗领导参阅。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聘用单位有关会议;
(二)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依法提供法律意见,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四)根据需要查阅旗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
(五)优先了解有关本旗行政事务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二)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按时参加法律顾问委员会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不得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违法以旗法律顾问委员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旗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旗委同意
后予以解聘;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三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委员会活动的;
(二)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形象的活动;
(四)因其他情况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由旗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参与承办具体案件,咨询论
证、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委托单位支付相应的办案、咨询论
证、法律顾问费用,支付标准参照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颁
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旗法律顾问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