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申请条件: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材料:
(一)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按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两份。
(二)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表(续)和下列相关资料: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代理酒类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领取备案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
3、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4、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提交的上述 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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