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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19 来源:民政局 编辑:王圣珏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法人   

   责任部门: 民政局

  联系电话:6623147  665510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办事窗口

   设定依据: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法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发生变化的单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开办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办理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4、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租用期必须1年以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开办资金增减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验资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变更登记; 4、发证。

   表格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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