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