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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国税局 编辑:张婧宇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法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中心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河套大街体育公园东南角100米处)
    设定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

  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

  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

  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杭锦后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收费情况: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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