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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13 来源:国税局 编辑:王圣珏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法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中心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河套大街体育公园东南角100米处

   设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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