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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18 来源:国税局 编辑:王圣珏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法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中心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河套大街体育公园东南角100米处

   设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收费情况: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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