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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05 来源:国税局 编辑:李亚如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法人

   责任部门:国税局
   联系电话:0478-6630609 0478-6630637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政务中心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河套大街体育公园东南角100米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申请条件: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办理材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各1份;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盟(市)局批准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连同审批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表格下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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