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转发<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内注工【2006】12号 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注册申报程序2、聘用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报送盟市建设主管部门;
《转发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08】225号 2008年7月9日起实施)
一、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内建设【2008】250号 2008年7月9日起实施)
第四条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受理和初审工作。
《关于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初始、变更)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注建【2009】12号 2009年11月10日起实施)三、注册申报程序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注册人员申报材料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