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0】第11号)(自2000年9月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财会 [2000]第1034号))(自2000年9月起施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共同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联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考务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各盟市财政部门、人事(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申请条件: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办理材料:身份证、毕业证(高中起点)、一寸白底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