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同一套住房已经在其他金融单位办理过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职工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2)在购房时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首次开户半年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事项同2、3、4条之规定。
6、逾期超过3期以上者不予申请贷款。
7、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之内有支取比例超过50%的不予贷款。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办理材料:
(一)期房贷款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购房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印制);
5、购房合同(经网上备案)(扫描3、4、5、8页,第5页付款方式需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6、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
7、其他需要证明的要件。
(二)二手房贷款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票据);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印制)
6、变更后房产证(变更时间不超过一年);
7、房屋估价报告(当地房屋价格评估公司出具);
8、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
9、平房或小二楼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10、其他需要证明的要件。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报要件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贷前面谈记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规划审批书(当地规划部门出具时间不超过一年);
5、土地使用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6、房产证(时间不超过一年)。
备注 2015年我市贷款新政策:
1、取消原房屋套数认定办法,改为职工申报制度,在初审面谈时自行申报承诺,并记入面谈记录。
2、期房贷款必须提供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并归入贷款档案。
3、二手房贷款比例仍执行评估价的60%。
4、二手房贷款档案资料中要求留存交易完税票据复印件。
5、自然人保证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并存入贷款档案。
6、贷款办理要件包括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
7、关于期房贷款担保方式。一是如果采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担保,房屋不需抵押;二是所购房屋在市中心各管理部做预抵押的,还需一位自然人保证人担保;三是选择担保公司担保的,不需提供自然人保证人。四是采用其他房屋做抵押的,按照房屋评估价70%的抵押值做抵押。
8、同户籍的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可以互为申请贷款。
9、推行全区范围内缴存地异地贷款政策,可选择现房抵押、质押或两个自然人保证人等担保方式之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经调查人审核认定。
1、期房。要求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申请表印鉴等齐全,填写完整,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签注调查意见并签字。
2、二手房。要求调查人进行实地查看,签注调查意见并签字。
3、符合条件的,提交本管理部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初审。
(二)管理部初审。确定贷款额度和时限,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管理部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章。
(三)信贷员审核录入。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扫描录入,提交资金运用科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借款人。
(四)资金运用科复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注明原因后退回原管理部。
(五)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经市中心分管理领导网上审批通过的,由经办人员通知贷款人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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