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办理材料: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基本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工资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企业单位还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以上要件均需提供原、复印件各一份,管理部归档留存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当时予以办理。
收费情况:无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收件—审定—登记。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2、收件后,工作人员初审材料,将申请资料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电子档案扫描,即时办理。
3、初审通过后,由旗县区管理部主任审定通过。
4、前台工作人员开设缴存单位总账户和缴存职工分户账。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