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设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款 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经营活动,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六)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七)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八)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
(九)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资格材料
(十)救护设施和救助人员的有关材料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告知—审查(材料、实地审查)—受理—审批—决定、发证—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