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在职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
2. 在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
3. 在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4. 在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5.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
6. 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7. 退休人员死亡者是文革伤残者提供文革伤残证;
8. 死亡退休人员身份证;
9. 遗属身份证及户口本;
10. 指定银行个人账户结算申请书(遗属及一次性待遇领取人本人的)。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供所需资料
2、经办人员受理初审
3、分管领导审批
4、主要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