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设定依据:《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申请条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1、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牧区孤儿。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伤残军人)。
4、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患者的医疗诊断书(疾病证明书)、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以及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或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和城乡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凭证。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0478—6623238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受理、调查核实--镇政府审核--旗民政局审批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