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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4-05-04 来源:民政局 编辑:李亚如

  事项名称:农村五保供养

   设定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

  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理材料:1.身份证 2.户口簿 3.书面申请书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6623238

   办理流程:

  1、先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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