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民政局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478-6623238
(二)投诉电话:0478-6630069
办理时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民政局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设定依据:《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 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 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 不提供有关证件、 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 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三) 家庭成员 有养老金、 离退休金、 退职生活费、 遗属补助金、 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 且家庭月 ( 年) 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 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 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 24 个月 城乡 低保标准之和的。
(五) 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 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六) 拥有高档消费品、 大型农机具、 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七)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或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家庭拥有汽车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 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九)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人均缴费金额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的。( 十一)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办理材料: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三)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其中通过“一卡通” 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 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证明)。
(四) 上年度以来, 患重特大疾病、 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 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 住院自 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 5000 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 含) 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首页复印件(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 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下任一方式)。
(1) 已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 已住院被确诊为慢性病, 但未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吸毒、 车祸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病除外), 应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
(3) 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 应提供市级( 含) 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3、 个人住院累计自 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五)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 同一旗县区内人户 分离家庭, 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 居) 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 住房、 联系方式等)。
(八)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表格下载:未有表格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