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124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1、由本人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驾驶人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四张。
4、机动车驾驶证。
5、到期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6、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可委托代办人办理:
1、代办人属委托个人的,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代办人属单位的,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及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属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代办人属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补证业务所需材料:
1、由本人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驾驶证遗失声明》
2、驾驶人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代办人属委托人的,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代办人属单位的,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及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属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代办人属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