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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审验/异地驾驶人审验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市政府网站 编辑: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杭锦后旗车管所
  联系电话:04786640664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车管所
    申请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办理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5、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

  收费情况:无收费

  办理流程:  

   1.咨询导办台领表、填表、排队叫号。

  2.审核手续并受理。

  3.换行驶证提交车辆标准照片。

  4.窗口交工本费。

  5.窗口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表格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请表.doc
            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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