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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6-24 来源:市政府网站 编辑:

  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   象:个人
  责任部门:杭锦后旗车管所
  联系电话:04786640664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地点:杭锦后旗车管所

    申请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发布,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124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8、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9、委托书
  10、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收费情况汽车牌照费100元 行驶证15元 登记证书10元 合计125元

  办理流程:  

  1.咨询导办台领表、填表、排队叫号。

  2.核对档案。

  3.审核手续并受理。

  4.确认车辆。

  5.交费。

  6.领取登记证书.

   表格下载: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doc
            委托书.doc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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