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内民委发[201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公民持经自治区民委备案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凡要求变更民族的,由申请人向旗县区民族宗教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族工作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通知(内民委发[2010]7号)要求,在自治区民委和公安厅正式批准之后方可授权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