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服务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公安局
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478-6663941
(二)投诉电话:0478-6663946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户口簿到申请派出所领取。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公安局
申请条件:
1. 当年满16周岁的居民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 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3. 部队退伍、转业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
4.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材料:
1. 核对并签字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 交验居民户口簿;
3.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还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例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户籍登记同在一处的户口簿等)。
办理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进行公民身份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及图像信息采集。
收费情况:不收费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