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
第四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五条 《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