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部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市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分为十年、五年期两种。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签发十年期护照;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
办理时,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背景)一张;
二、巴彦淖尔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三、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国(境)的意见;
五、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六、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三)证件照片错误换证的;
(四)资料变更换证的。
二、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迁入我市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我市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内蒙古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内蒙古自治区内居民申请护照换发,除与本区内居民提交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暂住地居住满六个月以上有效的暂住证、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护照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异地函调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核查回函无疑义后方可审批,制证。
五、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巴彦淖尔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七、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申请补发护照。
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损毁的证件。
非内蒙古自治区内居民申请护照补发,除与本区内居民提交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交在暂住地居住满六个月以上有效的暂住证、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护照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异地函调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核查回函无疑义后方可审批,制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护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收费情况: 普通护照:200元/本(国计价格[2000]293号);加注:20元/证、次(国计价格[2000]293号);补发普通护照:200元/本(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依据前往国家的不同事由填写申请表(可从接待大厅咨询台领取或网上下载表格)。使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并将近期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二、照相、复印
申请人本人到接待大厅的照相室(社会化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现场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制证照片在网上传输到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复印户籍、身份证等材料。
三、递交申请及交费
申请人本人持申请出国证件所需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接待室)受理台递交申请,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递交申请后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
四、取证
出入境证件直接邮寄个人,证件邮寄实行“到付费”方式。邮寄到区外的个别无“到付费”业务的,快递公司联系收件人提前将邮寄费打到快递公司账户之后及时将证件寄出,希望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要详细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电话正确有人接听,在证件收到前不要变更通讯方式并及时接听电话。
相关说明
1、申请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申请表的内容,项目中没有的则填无;1、申请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申请表的内容,项目中没有的则填无;
2、“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写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如身份证与户口簿两者不致,可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3、“身份证号码”须填写18位号码;
4、“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按户口簿的记载填写。如有误,请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5、“现住址”栏填写现实际住址;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7、申请人填写完表格后,需携带打印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式提出申请。